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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且不服從調崗安排,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0-06-15 20:5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及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其解除合同。這條規定實際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作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可行使調崗權的法律基礎,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而調整其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當然司法實踐中會著重審查用人單位調崗的合理性,上海市二中院喬蓓華法官于近期回復讀者的信中表示“通常會對用人單位調崗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是否存在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事實、調整的崗位是否恰當、調整的工作是否在其能力范圍內、薪酬變動是否合理等?!倍?,若調崗行為本身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單位也與員工進行了充分的協商、溝通,員工還是拒絕出勤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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